正確理解各類郵件的賠償標準
因郵局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要按規定給予用戶賠償。因此,正確理解和掌握郵件的賠償標準,是做好郵件賠償工作的重要前提。以下是筆者對《國內郵件處理規則》中有關郵件賠償標準的理解和認識,供參考。
筆者認為,《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349條“郵件的賠償標準”可以劃分成三個部分理解:保價郵件的賠償標準、非保價郵件的賠償標準、郵件逾限的賠償標準。
保價郵件的賠償標準
保價郵件最高賠償金額不能超過該郵件所申報的保價金額。如寄件人申報的保價金額是4000元,一旦發生丟失和損毀,賠償的金額不能超過4000元。保價郵件丟失或全部損毀按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毀或短少應按實際損失的價值賠償。
保價郵件因各種原因進行賠償時,保價費均不退還。例如:一件寄往外埠的保價信函重24克,收保價費50元,因郵局責任發生丟失,在向用戶進行賠償時,首先應計算出郵件的保價金額50×100=5000元;其次,計算出保價信函的郵費1.20×2+3.00=5.40元;最后,應賠用戶保價金額5000元。因是全部丟失,所以應退郵費5.40元,合計5005.40元。其中的50元保價費不退還。
如果保價郵件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一件保價包裹價值8000元,由于郵局的責任造成郵件內件短少,剩余部分價值為3000元,應計算出這件保價包裹的實際損失部分的價值,8000-3000=5000元,應賠償實際損失部分的價值5000元。
保價郵件價值高于規定的最高保價限額,發生部分損毀或短少,且損毀或短少的價值又不低于保價金額,也按實際保價金額予以賠償。如一件保價包裹價值12萬元,且整件不可分開,按規定,每件保價郵件的最高保價限額是10萬元,這件價值12萬元的郵件只能保價10萬元。由于郵局的責任造成郵件部分受損,被損毀的部分價值為11萬元,高于保價金額的10萬元,但也只能按實際保價金額10萬元進行賠償。
非保價郵件的賠償標準
非保價郵件發生丟失、損毀、短少時,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付郵費的兩倍。這里說的非保價郵件必須是給據郵件。如非保價包裹一件,內裝物品實際價值為600元,郵費為58元,因郵局的責任造成郵件丟失,按郵費的兩倍為58×2=116元;雖然實際損失高于郵費的兩倍,但也只能按郵費的兩倍給予賠償,因為是全部丟失,所以還應退還郵費58元。如果這件非保價郵件屬于內件短少,剩余價值為500元,其實際損失為600-500=100元,郵費的兩倍為58×2=116元,實際損失低于郵費的兩倍,應按實際損失賠償用戶100元且因不屬于郵件全部丟失,所以郵費不退還。
郵件逾限的賠償標準
主要是特快專遞郵件和快遞包裹的逾限。因郵局責任使特快專遞郵件逾限,時限以郵局對外公布的全程時限為標準,應按所收的郵費予以賠償。因郵局責任造成快遞包裹逾限,按所付郵費扣除其普通包裹的郵費后,全部退回寄件人,保價費不退。如一件寄往某省會城市的保價快遞包裹價值2000元,郵費50元,保價費20元。因郵局責任造成逾限,并由此引起寄件人的投訴,其賠償金額應先按普通保價包裹計算出郵費是28元,再用快遞包裹的郵費50元減去普通包裹的郵費28元,差額是22元,應賠償用戶22元,保價費20元不退。也就是說,這件逾限的快遞包裹視同按普通包裹交寄,按普通包裹計收郵費,將快遞包裹與普通包裹的差額退給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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