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投遞的國際郵件處理
各類郵件因收件人地址不詳、拒收或逾期不領、海關不準進口等原因無法投遞的,為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的進口函件,原則上應退回原寄郵政,即郵件上付費標記(郵票、郵資符志等)所顯示的原寄國郵政。收件人拒收和明顯無法投遞的函件應立即退回;由于其他原因無法投遞的,應保管一個月,在此期間內仍無人領取的,保管期滿后退回。如果寄件人在郵件封面上要求提前退回,可以照辦。但無法投遞的進口平常印刷品,除書籍和寄件人在封面上注明要求退回的以外,可不予退回。沒有寄件人名址的進口無法投遞平常明信片,可不予退回。
無法投遞的進口包裹,應根據寄件人在包裹封面和包裹發遞單上相關欄目內所注意見處理。未注明處理意見或所注意見互相矛盾的,可將包裹退回寄件人居住國。
退回的無法投遞進口國際郵件,應當在郵件封面(包裹在發遞單上)加蓋“Return”(退回)戳記,并粘貼CN15“國際郵件退回批條”(郵2608),在退回原因“Unknown”(查無此人)、“Incorrect address”(無此地址)、“Incomplete address”(地址不詳)、“Refused”(拒收)、“Moved”(人已他往)、“Unclaimed”(無人領取)、“Died”(人已亡故)中選擇適用的原因,在其前面的方格內劃一“×”號。批條上如沒有適用的原因,應另行填寫。批條上應注明退回日期,加蓋經辦人員、主管人員的名章和日戳,并在郵件上(包裹在發遞單上)加蓋日戳。批條應粘貼牢固,并注意不要將收、寄件人姓名、地址覆蓋。郵件(包裹連同發遞單)上的收件人地址應當用橫線劃銷,但應使原來字跡仍可看出。
無法投遞的進口驗關郵件退回時,除按上述程序辦理外,還應辦妥海關放行手續。對應稅的郵件應按《郵局代收稅款處理辦法》的規定向海關辦理注銷稅款手續。未設關的經轉局應按該辦法規定轉往相關驗關局,向海關辦理注銷稅款手續。
退回的無法投遞郵件,除航空信函、航空明信片、航空郵簡外,一般由水陸路寄退。無法投遞的航空郵件由水陸路退回時,應將航空標記劃銷。航空信函、航空明信片和航空郵簡應利用最快郵路(通常為航空)退回,不收取退回的航空運費。無法投遞的包裹如寄件人在郵件和發遞單上批明要求航空退回,可以照辦。各類包裹退回時無法注銷的資費(如存局候領費、逾期保管費等),應批注在相關包面和封發清單上,以便互換局向對方郵政收取。
退回的無法投遞郵件,除驗關郵件應退給驗關局以外,其他退回郵件應按同類出口郵件的發運路由發運。給據郵件應在相關封發清單備注欄內加注“退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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