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郵資憑證
對于郵資憑證,大家并不陌生,在實際工作中,接觸最多的郵票和郵資符志就是郵資憑證中的兩種。在新《郵政法》第41條中,對郵件資費交付的表示方式是這樣規定的:郵件資費的交付,以郵資憑證、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以及有關業務單據等表示。也就是說,郵件資費交付的表示方式分為三種:一、郵資憑證;二、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三、有關業務單據。
哪些屬于郵資憑證呢?新《郵政法》第41條規定了郵資憑證的范圍:郵票、郵資符志、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卡等。原來郵資憑證范圍中包括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上加蓋帶有“EMS”字樣的特快專遞郵件收寄日戳,已不屬于郵資憑證。筆者認為,帶有“EMS”字樣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收寄日戳,應歸屬在表示付費方式的第二種,即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
證明郵資已付戳記不僅僅是國內特快專遞郵件上才有,其他郵件如蓋或打印在國內包裹詳情單上的收寄日戳;蓋或打印在國際包裹多聯單、國際及臺港澳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上的收寄日戳;國內保價信函上加蓋的“保價信函郵費已收”戳記等,都是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都是郵件資費交付的表示方式。
郵資憑證既然是表示郵件資費交付的一種方式,就應加強對其的管理,為此,新《郵政法》第4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郵資憑證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不得擅自仿印郵票和郵資圖案。
郵資憑證還有嚴格的出售規定:郵資憑證應當按照規定的日期出售、停售或者停用;各種郵票都應當按照面值出售,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和郵資信封、小全張應按照規定的售價出售;已經售出的郵資憑證不得兌換現金;發現畸形郵票(如倒印、折痕、漏齒等)不得出售或自行購留。發現畸形郵票時,應當按照請票程序退繳有關發票單位處理。
對于出售后的郵資憑證,新《郵政法》第43條規定:郵資憑證售出后,郵資憑證持有人不得要求郵政企業兌換現金。這就從法律的角度明確了任何人不得用售出的郵資憑證兌換現金。
對停止使用的郵資憑證,新《郵政法》第43條是這樣規定的:停止使用郵資憑證,應當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在停止使用90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銷售。郵資憑證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郵政企業換取等值的郵資憑證。
新《郵政法》第44條規定了下列郵資憑證不得使用:一、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停止使用的;二、蓋銷或者劃銷的;三、污損、殘缺或者褪色、變色,難以辨認的。同時,還規定了從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卡上剪下的郵資圖案,不得作為郵資憑證使用。這是因為郵資圖案是印在郵件上的,從郵件上剪下來就失去了資費的作用。對于使用了上述無效的郵票或圖案的郵件,應不予發寄,并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如無法通知寄件人的,要按欠資郵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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