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網店新規遭遇網商投訴:緣起與爭議[下]
要不要管?
專家:不能放手不管,但政府監管要前置
據悉,淘寶網2008年一季度交易額突破188億元人民幣,與去年同期69.6億元的交易額相比,增長170%。據統計,淘寶網一天的人流量相當于近600個沃爾瑪、家樂福那樣的大賣場。
正望咨詢總裁、著名互聯網專家呂伯望表示,用傳統那一套的方式來管理互聯網是不合適的,用30多年前的那一套在現在看來已經松動的方法來管理更是不可取的。“蒸汽機時代來臨的時候,你仍然保留農耕時代的思維。汽車時代來臨的時候,你還想著城市規劃是馬車。”
呂伯望指出,在像淘寶這樣逐漸完善的管理體系給電子商務帶來了更大的發展機遇的時候,工商局出臺《意見》,無疑是一種很大的損害。它不僅僅損害賣家,同時也給買家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你想想,賣家不注冊,或者說沒有能力注冊的話,意味著相當一部分賣家要退出這個行列。這樣子,對于買家而言,選擇就少。選擇越少,價格也相應提高,這對于買家而言,無疑是一種很大的損害。”
應該先發展后規范
中國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書長兼互聯網周刊主編姜奇平說:“目前,還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應該先發展,后規范,尤其是對于C2C這一塊,加以行政規范尤其要注意。” 他指出,C2C中的“C”首先是消費者,他們以消費者的身份來從事這份工作,更多的是作為業余工作或是兼職。有人擔心“C”做大了該怎么辦?他說,其實“C”做大了它最好的辦法就是轉成“B”,這是毋須擔心的。而對于“C”,關鍵的還是要以“C”為本,也就是從以人為本作為出發點,考慮他們的困難。因為大多數人以此來彌補家用,屬于“可憐經濟”。我們應該支持他們,這對民生是有利的。
呂伯望說:“有關部門不插手不干預,也不等于有關部門就沒有了責任而可以放手不管。市場經濟本身就不是一種完美的制度,因此除了政府的引導、政策鼓勵外,也需要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規范和監管——當然不能是老辦法。我覺得政府的規范和監管需要前置,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對我們大多數消費者來說還是新生事物,政府應當首先承擔起教育和引導消費者的責任。”
那么我們的工商管理部門在電子商務時代,究竟該做和能做什么呢?呂伯望認為,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對我們大多數消費者來說還是新生事物,政府應當首先承擔起教育和引導消費者的責任。在國外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政府部門,常常會印刷一些普及性的消費者須知之類的小冊子(折頁),任何人都可以隨手取閱。這些小冊子往往會告訴你,互聯網是怎么回事,上網需要注意什么,網購會存在哪樣的風險或騙局,如何注意防范等。重要的是,我們需要創造這樣一種企業制度,也就是企業必須通過滿足消費者的最大利益才能實現他們自己的最大利益。要做到這一點,政府的政策必須首先做到公平與公正。
怎么管?
美國模式、新加坡模式不適合中國
北京大學專家郭瑜表示,從世界各國的實踐可以看出,政府管理對電子商務發展必不可少。不論從促進網絡的發展,還是從制約網上的不法行為出發,政府都應當積極介入對依存于網絡的電子商務的管理。
在具體如何管理電子商務上,各國政府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其中比較典型的有美國政府采行的“美國模式”和新加坡政府采行的“新加坡模式”。所謂“美國模式”,是一種自下而上的,以企業自律和市場驅動為主,政府采取自由放任主義的發展電子商務的模式。從電子商務萌芽開始,美國政府就一直強調企業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主導力量,政府不應干預;即使必須干預,也應將干預限制在最低程度。所謂“新加坡模式”,則是一種由政府進行全部投資和完全控制,企業在政府的全面扶持下自上而下發展電子商務的模式。
在郭瑜看來,以上兩種模式都有其合理性,但都不適合照搬到我國。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照搬“美國模式”顯然不太可行。
創建符合中國國情的新模式
從電子商務的基礎環境看,美國是在計算機普及率很高,網絡非常發達的情況下發展電子商務的;而我國計算機普及率還很低,網絡還欠發達。從電子商務的參加主體看,美國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企業從追求利潤出發當然成為推行電子商務的最積極者;而我國正處于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時期,企業還沒有真正實現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沒有良好的效益和追求發展的內在動力作基礎,因而企業信息化意識淡泊,缺乏發展電子商務的積極性。所以,如果采取自由放任的“美國模式”,我國電子商務可能始終無法全面展開,導致在新一輪全球經濟競爭中居于劣勢。
但是,如果照搬“新加坡模式”也有問題。從我國政府的管理水平看,人員素質和管理經驗等方面與新加坡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如果依靠政府全面推動,可能力不從心,而且過于嚴格的政府管理,可能扼殺電子商務發展的活力。
因此,我國政府在管理電子商務時,不宜照搬上述任何一種模式,而應創建符合中國國情的新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指導思想應該是:“指導激勵為主,政府宏觀規劃,企業積極主導”。
郭瑜認為,我國有人主張政府應該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主力,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應該是從政府間電子商務到政府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再發展到企業與企業間和企業與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這種說法不僅不現實而且有害。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交易模式,只能是企業作為基本主體。政府可以參與但不可能充當主力。如果政府在電子商務的大潮中將主要精力用于代替企業行事,又是建平臺,又是建認證中心,凡事親力親為,實際上不僅將阻礙企業的自由發展,而且不能發揮作為電子商務的管理者所應起的作用。為達到積極引導的目的,政府可以采取強制使用或示范指導等手段來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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