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行業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行業管理,規范企業行為和市場秩序,維護郵政信譽和用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的原則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郵政行業監督檢查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對郵政(電)企業貫徹郵政法律法規、郵政服務質量標準的檢查,通過配合工商等有關部門對郵政通信市場、集郵市場的檢查,規范企業行為和市場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權益,為市場經濟和郵政發展服務。
第三條 郵政行業監督檢查實行兩級管理,郵電部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負責對所屬地(市)、縣(市)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及其委派的地(市)局通信行業管理部門 應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或兼職的郵政行業監督檢查人員,擔負本地區郵政行業的 監督檢查任務。 第五條 郵政行業監督檢查人員的職務稱為“郵政督察員”。
第六條 配備各級郵政督察人員要選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郵政法律法規和郵政業務,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的科級以上干部擔任。督察人員的任免權限與同等職務的行政干部相同,各級郵政督察人員享受同級行政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七條 各級郵政督察人員的職責:
(一)部郵政督察人員的職責:
1.對各管理局貫徹郵政法律法規、郵政經營方針政策、部頒郵政服務質量標準情況及郵政通信國家標準用品的監制工作進行檢查;對各省會局、地(市)局貫徹上述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的情況進行抽查;
2.對各管理局執行集郵政策及郵資票品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對各省會局、地(市)局集郵公司執行上述政策及郵資票品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3.依法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郵政通信市場、集郵市場的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4.負責對各管理局郵政督察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組織培訓和經驗交流活動;
5.了解掌握全國郵政法律法規、郵政服務質量標準貫徹執行情況和全國郵政通信市場、集郵市場狀況,并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郵政督察人員的職責:
1.對所屬地(市)局貫徹郵政法律法規、服務質量標準、經營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對所屬縣(市)局貫徹上述法律法規、標準、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抽查;
2.對所屬地(市)局、集郵公司執行集郵政策、郵資票品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縣(市)局執行上述政策及集郵票品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3.依法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通信市場、集郵市場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4.負責對所委派的地(市)局郵政督察人員的培訓,并對其督察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5.負責組織所屬郵政行業監督檢查工作經驗交流活動;
6.掌握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貫徹郵政法律法規、服務質量標準以及郵政通信市場、集郵市場管理情況,并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三)受管理局委派執行郵政行業監督檢查任務的地(市)局郵政督察人員的職責, 由各管理局根據郵政行業監督檢查的基本任務,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情況,自行規定。
第八條 各級郵政督察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具有的權限;
(一)根據監督檢查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予以配合,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有權責成被查單位進行調查并限期改正;
(二)有權進入被查單位的工作現場,有權要求開啟相關工作房間、箱柜,有權查閱相關檔案、人民來信、來訪記錄等資料,有權詢問任何有關的工作人員;
(三)執行檢查郵資票品管理任務時,有權查閱相關帳目、資料,有權要求工作人員提供客戶的住址、單位、姓名及其他線索,有權詢問客戶票源、數量、價格等有關事項;
(四)執行檢查集郵市場管理任務時,有權配合工商等有關部門對違法經營者依法進行查處;
(五)依法執行檢查郵政通信市場任務時,有權要求有關人員給予配合,發現違法經營行為有權制止,對違法經營者有權會同工商等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六)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內部不稱職的工作人員,在提供充分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有權建議被查單位領導暫時停止或調換其工作;
(七)有權閱看涉及郵政行業監督檢查工作的有關文件、通知、資料,有權參加相關會議。
(八)在執行檢查任務時遇有特殊需要,可以要求上級郵政主管部門臨時賦予相應的權力。
第九條 各級郵政督察人員都必須按照上級的工作部署和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部署實施,并按期進行總結。
第十條 郵政行業監督檢查實行持證檢查制度,郵政督察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郵政督察證。各管理局郵政督察人員的督察證由郵電部核發,管理局委派的地(市)局郵政督察人員的督察證由其所隸屬的管理局核發。
第十一條 郵政行業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報告書制度。郵政督察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 被查單位、檢查日期、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領導批示等,具體式樣由各管理局自定。
第十二條 各級郵政督察人員每季向上級郵政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一份有基本檢查數據和綜合分析的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檢查單位、項目、問題、改進情況及改進意見等,緊急事項隨時寄送專題報告。 第十三條 各級郵政行業監督檢查主管部門每季向下編發一次檢查工作通報,交流情況、指導工作,主要情況隨時編發專題通報。
第十四條 郵政行業監督檢查實行定期全面檢查和不定期專題抽查的方法,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除不定期專項抽查外,至少每兩年普遍檢查一次;管理局對所屬地(市)局、集郵公司除不定期抽查外,至少每年普遍檢查一次。地(市)局對縣(市)的檢查頻次由各管理局規定。
第十五條 郵政行業監督檢查一般采取現場檢查、事后檢查和社會調查的方法進行,無論采取哪種方法,都應突出重點,注重檢查效果。 第十六條 郵政督察人員守則:
(一)模范地遵守、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郵電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廉潔奉公,遵守紀律,秉公執法;
(三)作風扎實,盡職盡責,密切聯系群眾,注重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
(四)努力學習業務、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五)執行郵政通信市場和集郵市場管理檢查任務的郵政督察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
部門的紀律、規定,并注意搞好與相關執法單位、部門的協作配合。
第十七條 各管理局可按照本辦法的原則規定,結合本地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檢查 項目和檢查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郵電部郵政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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