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郵資的處理方法
《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30條規定,下列郵票(或圖案)貼在郵件上視為無效:經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公告停止使用的郵票;已經蓋銷或劃銷的郵票;污染、殘缺、退色或變色,難以辨別真偽的郵票;在郵票表面涂抹膠水、糨糊、粘貼透明膠帶或剪貼拼補、偽造的郵票;外國郵票及港、澳、臺郵票;郵資郵簡、郵資信封和郵資明信片上剪下的郵票圖案;畸形郵票(如倒印、折痕、漏齒、復齒等)。
那么,發現上述無效郵資時該怎樣處理呢?
窗口收寄時,營業員應對以貼票方式寄遞的郵件認真驗視,如發現無效郵資,應耐心向用戶說明有關規定,引導用戶改用有效郵資。對用戶拒絕更換有效郵資的郵件,應不予收寄。
從郵政信箱(筒)取出的平常函件,發現貼用無效郵資時,應粘貼改退批條,批注“無效郵資請補貼郵票后再寄”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應在無效郵票兩旁加括弧(不可以蓋銷),作為欠資郵件發投遞局處理(在郵票表面涂抹膠水、糨糊、粘貼透明膠帶或貼用剪貼拼補、偽造郵票的郵件不能作為欠資郵件處理)。無法發往前途的,應通知寄件人限期到郵局辦理補交郵費手續;無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來辦理補交資費手續的,在信封左下方批注“無效郵資”,保管期滿一個月后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在郵票表面涂抹膠水、糨糊、粘貼透明膠帶以及貼用剪貼拼補、偽造郵票的郵件,屬于具有偷逃郵資的嫌疑,對這樣的郵件不予寄發,應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按《郵政法》規定視情況處以應付郵資10倍的罰款,所罰款額上繳國庫。無法通知寄件人撤回或逾期不辦理撤回手續的,保管期滿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分揀封發和投遞環節發現貼用無效郵資的郵件時,凡收寄部門已批注處理意見的,按照收寄部門的意見進行處理。收寄部門未發現或未批注處理意見的,分揀封發和投遞部門應參照上述方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驗知收寄局。因地址不詳無法發往前途或無法投遞的,退回原收寄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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